導言
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一場考試不僅考的是學習成果,更是一場對人性道德的重大考驗。誠信如山、誠信似水、誠信是金!考研在即,希望考生牢記:誠信考試,杜絕作弊;文明考風,你我共責。

教育部提醒廣大考生注意相關政策變化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典型案例

更多案例

誠信考試 杜絕作弊

免責聲明
本專題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和第二次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考試作弊的法條進行介紹,并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進行宣傳,并未進行任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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